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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权威饮用水专家联名反对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3-04-19 17:00:00 点击次数:578

国内权威饮用水专家联名反对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2013年4月17日上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健康饮水专委会)针对农夫山泉近日官方微博发出的公然攻击由卫生部主管的行业协会的声明提出“由一个莫名其妙的协会信口雌黄的几句话,是不可以判定标准高低的!的言辞,专委会特组织国内权威饮用水专家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参与制定组专家,在北京专门召开了 “饮用水标准专题研讨会”,同时向本会十余位权威饮用水专家阐述了浙江饮用天然水地标低于相关饮用水国家标准的理由。共六位专家出席了现场会,其他专家均通过邮件回复秘书处,全部支持健康饮水专委会观点。参与标准研讨会的专家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牵头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原所长陈昌杰,北京市矿泉水委员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原北京原市矿泉水勘察检测中心主任王绣燕,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凌波,北京市农村改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郝贺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室原主任陈亚妍,河北省食品协会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原地矿石家庄第二地质工程勘察所所长雷宏远,其余未能到会场四位专家是第八、九、十届政协常委、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金日光,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原系主任王占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安可士,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原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总工程师李仲钦,他们也纷纷发来回复意见表明支持专委会观点。专家们在听过马锦亚秘书长事件介绍后,通过对现行四类饮用水国家标准和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地标的认真对比分析,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讨论后,专家们一致认为:浙江饮用天然水地标在锌、砷、镉、硒、大肠菌群等部分限量指标均低于相关国家饮用水标准的限量指标。浙江省地方标准修订滞后,未能及时跟进国标进行修订,专家建议尽快修订,不能出现地标低于国家标准的现象。
                                       (研讨会现场)
    在会议中,各位饮用水专家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牵头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原所长陈昌杰指出: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的宗旨是控制人通过饮水获得的对人体的有害物质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目前瓶装饮用水也已成为人们的日常饮水,不好规定一天只能饮用多少量,所以有关部门在制订瓶装水标准时,将水中的安全性指标的限值也常参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的限量指标,加上卫生部颁布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配料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所以浙江天然水地标中四类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量指标低于相关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对的。
    北京市矿泉水委员会原常务副会长王绣燕教授:同意协会的基本观点,同时我们对比后发现,除锌、砷、镉、硒四项限量指标,浙江地标中大肠菌群的指标也是低于国标的。”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凌波指出:瓶装饮用水标准的限量指标是不能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的。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陈亚妍指出:瓶装饮用水标准的限量指标是不能低于生活饮用水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的,支持协会的观点。
    河北省食品协会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雷宏远教授说,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各饮用水标准的基础本参考依据,标准中的各类限量指标的限值是按照每人每天两升的饮用量计算,饮用70年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瓶装水标准制订时也要考虑这个国际参数。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所水质室主任鄂学礼教授也没有对协会观点提出指出异议,并指出企业应及时发个声明,尽快修订就完事了。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环所 安可士教授邮件回复到:
      关于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低于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理由的五个方面依据充分,观点明确,就应该旗帜鲜明的维护国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为了企业私利而“量身定做”的不规范“标准”应予揭露,使他们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正当经营。 
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主任金日光来信写到:我赞同对农夫山泉标准的批判。企业执行的地方标准绝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这是原则问题,绝不能妥协。所提的理由都合理。我的意见是针对企业本身,要企业必须无条件的加以执行,如拒绝接受,有关国家部门让企业停产,有待达到高于国家标准,这是我个人意见。
    以上所有专家均是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现有32位,均为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协会绝不是农夫山泉官方微博中描述的“莫名其妙的协会”。
关于有专家提出瓶装饮用水的饮水量不及生活饮用水,因此某些限量指标可适当放宽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委会秘书长马锦亚,“第一,如果单从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角度来讲,某些指标似乎可以放宽,但目前瓶装饮用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习惯不可缺少的一种饮水形式,每人每天的瓶装水饮用量不可确定,如果按照可以放宽界限指标的观点推理,今后瓶装饮用水产品标签上应向消费者标明每日饮用瓶装水量超过4瓶(500ml)对身体有害,这和当今社会上专家建议的多饮水有益健康的基本常识相违背,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况且瓶(桶)装饮用水行业也绝不会同意。第二,无论人一天饮用水量为多少,如果瓶装水的水质安全指标本身是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瓶(桶)装水的价格为4000元/吨以上,而自来水的价格为4元/吨左右,那么消费者会问,价格贵出一千倍的水,为什么水质还不如自来水?所以对瓶装饮用水放宽限量指标的提法是不正确的。”另外,马锦亚还强调,协会没有拿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去适用或套用瓶装水,是媒体和消费者对两大标准进行对比,发现了问题。这说明浙江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部分安全性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的现象时违反科学的,违反国家标准法规管理的。
    健康饮水专委会也专门向卫生部有关部门人员咨询,回复指出,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不完全适用于瓶装饮用水,比如:自来水中投加氯,要求余氯残留量。而瓶装饮用水中就不加氯,没有余氯指标限定。但限量指标(如:砷、隔等)各类标准都不能低于国家饮用水标。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标准几个国标限量指标都是一样的。
企业再大也大不过行业,行业再大也要服从国家的管理。通过这次事件,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敢于出面纠正企业错误,是当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冲突的时候,行业协会维护的是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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