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 Drinking Healthy Committee 缩写:DHC;简称:全国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是经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本会接受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领导,是全国从事饮水安全与健康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与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饮用水科技工作者及饮用水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发展我国饮用水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全国各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行业的规范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开展国内外饮用水行业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国各民族地区人民饮水安全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2 号楼1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全国各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为全国各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全社会服务。
二、在政府机关职能转变、逐步实现行业管理的政策背景下,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维权、反映行业诉求的社会职能。积极响应国务院503号令文件精神,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监督。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培训教材,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研、起草国家标准等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全国各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行业的基础资料,调查研究全国各民族饮水与安全健康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法规、政策、规则、计划和有关标准、规范,提出资料和依据。
五、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总结、交流和推广饮水安全与健康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学管理论文。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在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领导下,开展有关咨询、鉴定、评审、评估、认证等相关行业管理业务活动;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等评优、推荐活动,努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创新技术设备的推广。
七、加强信息交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内外饮水安全与健康的各种交流活动;为饮水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及专利成果;组织协调、指导扶植,促进民族地区饮水安全健康的发展;不断提高民族饮水事业科技水平。
八、组织有关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选择有关人员出国留学、进修和讲学。
九、对本专业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
十、普及饮水知识。采取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饮水安全健康的科学知识、饮水观念、弘扬饮水文化,教授现代科学饮水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各族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十一、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从事全国饮用水安全与健康行业的企事业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缴纳会费均可为会员。与民族饮用水行业有关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员或工作机构推荐,可接纳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建制县以上城市所在地的各民族饮用水企事业单位;
2、与各民族饮水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3、与各民族饮水相关的水工业设备产品的企业单位;
4、与各民族饮水行业管理的其他有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全国从事饮用水事业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2、全国从事饮用水事业的管理工作人员;
3、为全国饮用水事业热心支持和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
1、为中国各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2、担任历届理事、常务理事或对民族饮水安全与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民族饮用水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会追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交流研讨活动;
五、优先参加有关国际交流、研讨活动、选择参加有关国际会议;
六、优先在本会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五、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六、为本会发展全民健康饮水事业、积极参加募集资金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不得再以会员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相关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权利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资格:
一、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供新的理事人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推荐在饮水安全与健康行业中有较高声望的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单位申请退会,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员、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读本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办事规则、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员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会同会长主持全面工作。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卫生界、水行业较高声望的人士或在卫生界、水行业长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特殊贡献的专家除外)。秘书长为全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统一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负责人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为方便工作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
一、提名或免除副秘书长及各办公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本会各办公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协调各有关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本会设置名誉职务。对民族饮用水事业,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时,积极捐助支持的,均可聘为本会的相关名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如科技、管理等),设立专家委员会,并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四、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他经费来源必须合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计,实行会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依据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权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后生效。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2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